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在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侑璋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洛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志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穆 相對人即債務人 雷珮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宣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尹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振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榮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素閔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湘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秋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彥竹
一、債務人連侑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洛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志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楊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雷珮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林宣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陳尹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黃振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林榮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鄭素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鄭湘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林秋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陳彥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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