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債權人 沈建源 上列債權人沈建源因與債務人 陳謙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沈建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務人陳謙逸之住居所,請具狀補寫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謙逸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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