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蕭祺暉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被告 鍾宗岳
鍾堉朋 鍾政穎 鍾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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