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原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凱倫具保人柯凱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93
5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柯凱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柯凱俊因被告柯凱倫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本院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