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郭政鑫 被告 胡錦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徐右家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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