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28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范瑞琴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
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周易呈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游盛森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
反訴被告  官有展
告知訴訟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認定尚有欠明
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3年7月24日下午4
時1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且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
署應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異動表及釋明
上開土地因何而來?反訴告知訴訟人屏東縣○○○○○○地段00
0000地號土地異動表及釋明上開土地因何而來?過院參辦,不另
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