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28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范瑞琴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
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理人 周易呈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游盛森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
反訴被告 官有展
告知訴訟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曹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認定尚有欠明
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3年7月24日下午4
時1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且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
署應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異動表及釋明
上開土地因何而來?反訴告知訴訟人屏東縣○○○○○○地段00
0000地號土地異動表及釋明上開土地因何而來?過院參辦,不另
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