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
度偵字第11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羿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陸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7條、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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