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周政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政霖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周政霖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以103年上易字1008號判決就其所犯數罪分別判處刑期,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於103年7月3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在案。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二年,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免予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經報請法務部於105年9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524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年9月7日泰訓所輔字第10511003490號函、上開法務部函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二)、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判決書、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等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
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提出聲請等語。
二、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春秋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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