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24號原告 黃筱筑 ( 黃俊雄 之承受訴訟人)
黃筱琳 (黃俊雄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良純 (黃俊雄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黃仕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部分事項尚未明瞭,須再向台灣外科醫學會函查,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將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