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陳慈生偉杰 行訴訟代理人 詹家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燦榮 │臺灣新光│105年8月31日│23,985元│HC0000000││││商業銀行│││││││五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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