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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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朱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朱偉榮於93年11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現金卡、信用卡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522,33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朱偉榮│民國95年05月│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20│││280633││14日起│31日││││元│├──────┼──────┼───────┤││││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日起│││├──┼───┼─────┼──────┼──────┼───────┤│002│新臺幣│朱偉榮│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8683││2月13日起│││││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