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 曾郁婷 代理人 林紓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南山人壽│玉山商業│105年9月10日│31,300元│0000000│││保險股份│銀行城東││││││有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