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進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進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於民國101年1月1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5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緝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共
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揭所述之罪,繼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9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1年1月18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2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1月1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