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6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中林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17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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