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8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金池
上列上訴人謝金池(原名 謝煌璿 )因教唆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原易字第2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見本院卷第37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