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江釩訴訟代理人 趙玲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黃悅 間請求返還事件(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0年度重上字第四三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被上訴人,茲因證人 謝文昌 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本案準備程序期日所為證述內容不實,為主張權利,爰聲請准許交付本件110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被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宗卷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