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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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救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救字第9號聲請人 徐國雄 即原告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即被告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行政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然同條後段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人係爭執相對人民國109年5月4日保職命字第10960130170號函,經向勞動部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後,再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查勞動部之訴願決定係於110年3月12日作成,並於同月18日以寄存方式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遲至110年8年4日始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本院案號為110年度簡字第209號),此有聲請人起訴狀上所蓋收文戳章日期可考,其起訴顯已逾期,無從補正而非合法,本院業另以裁定駁回其起訴。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應併予駁回,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