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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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原告極星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健源 被上訴人即被告能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晴彥 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瑋烱
黃宇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伍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葉靜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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