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健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健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