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29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再字第24號受理後,認聲請人再審不合法,業經本院駁回在案,堪認聲請人本案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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