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1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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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41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
玖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台新銀行通信貸
款約定書、台新銀行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債務明細表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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