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31號聲請人 張文貴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張秀英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秀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於中華民國57年12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張秀英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秀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為聲請人張文貴之妹,於民國47年12月間,聲請人父母因家境困苦而將失蹤人交由他人扶養,嗣即音訊全無、生死不明,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鈞院並將該裁定揭示於鈞院公告處。現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張秀英為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3條第3項定有明定。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張秀英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47年12月間,經父母交由他人扶養後隨即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本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陳報期間為8個月,並已於106年3月
2日將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處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05年度亡字第31號案卷查核無誤,堪信為真正。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1年1月4日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現今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揆諸前揭法文,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為死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張秀英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只知失蹤之年份,而不知其確實月日,或只知其失蹤之年月,而不知其日者,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有關推定出生月日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號法律問題參照)。本件失蹤人張秀英於47年12月間失蹤,然無法確定其真正失蹤之日,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規定,推定其於47年12月15日失蹤,計至57年12月15日失蹤屆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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