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妨害兵役條例│詐欺│├────────┼──────────┼──────────┤│宣告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15日│││,經減刑後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09.07│95年7月下旬某日至95││││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24612號│96年度偵緝字第41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6年度簡字第419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15號││審├──────┼──────────┼──────────┤││判決日期│96.05.10│96.09.05│├─┼──────┼──────────┼──────────┤│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簡字第419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15號││├──────┼──────────┼──────────┤││判決確定日期│96.06.26│96.09.05(不得上訴)│├─┴──────┼──────────┼──────────┤││臺中地檢97年執減更字│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第1868號(96年度執字│14586號│││第10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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