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七號聲請人味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穎川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歐陽吉永間 請求給付退休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院前訴訟程序即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號事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於上開駁回其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三月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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