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55號聲請人 王清富王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四、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五、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六、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七、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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