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0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240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50,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