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家訴字第187號原告乙○○
8樓之被告甲○○
8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婚姻關係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4年3月11日在本院辦理公證結婚,並辦理戶籍登記,惟被告曾於加拿大結婚,於94年7月24日才判決結婚,兩造婚姻違反我國民法第985條第1項規定,依第988條第2款規定,兩造婚姻應屬無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兩造婚姻關係無效。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之認證書、台北駐加拿大貿易辦事處函為證,並有司法院戶役政線上查詢單在卷可稽,被告對此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查兩造於94年3月11日結婚,因被告重婚而無效,已如前述,惟兩造之戶籍仍登記兩造為夫妻關係,自有提起本件訴訟,以除去兩造私法上地位不安狀態之必要,應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兩造婚姻關係無效,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