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496號債權人 鄭少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寶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中編號8及編號9系爭支票(票號MA0000000及MA0000000)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查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系爭支票之提示日,應自其退票日之後起算,均為108年4月1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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