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愛的世界A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31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0月5日上午9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19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10樓房
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愛的世界A區大廈」之區分所
有權人,依管理規約之規定,負有按期每月繳納管理費新台
幣1,555元之義務。詎被告自民國98年11月起至99年6月止
,共計8個月之管理費均未繳納,共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
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管理費收支辦法、存證信函及積欠管理費明細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