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795號聲請人 傅惠婷
傅佩瑄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瑟 偵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 傅吳素敏 於民國99年9月27日去世,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傅吳素敏之繼承人而為本件聲請。惟查,被繼承人傅吳素敏生前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村○○路○○號,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係違誤,並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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