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668號
原告丙○○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丙○○、甲○○起訴各別主張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04,000元、396,000元,原告丙○○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728元、原告甲○○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