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桃園縣觀音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三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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