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蔡興諺 林紫彤 陳有延 被告 張健興
張瑞祥 張明珠 兼上列3人 張健文 (原姓名 張健三 )訴訟代理人被告 張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因開庭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張健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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