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 許浚雄 被告 蕭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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