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進發
李美菊 被告 黃正輝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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