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曹杰 被告 曾耀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029元(即該執行事件之被告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仕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