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85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裁監稽違字第裁61-GE0000000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於民國98年4月22日3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路與中工三路口處,因「於酒駕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35條第1項第1款,抽血值326MG/DL,呼氣值1.55MG/L」之違規,為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警員舉發。而受處分人前因第Z00000000號酒駕案,業已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其期間自97年12月29日起至98年12月28日止。是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吊銷汽車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另行政罰鍰部分,則因刑事判決有期徒刑2月而免罰,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駕駛自用小客車違規,卻遭監理機關吊銷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而該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乃受處分人生計所繫,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僅吊銷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執照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汽車駕駛人經依第1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1項情形者,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
3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67條第2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稽此,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吊銷違規行為人所持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尚不得僅吊銷違規時所駕駛車類之駕駛執照。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前於97年12月26日因酒後駕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處以吊扣駕駛執照1年之處分,其期間自97年12月29日起至98年12月28日止一節,業據原處分機關於移送書中敘明,並有違規查詢報表、汽車駕照基本資料附卷可稽。又受處分人於前揭駕駛執照吊扣期間,在98年4月22日3時14分許,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路與中工三路口處,因不慎自行撞及分隔島,經警送醫救治,並檢測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326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55MG/L,而為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警員舉發;另本件所涉公共危險罪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中交簡字第145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貳月等情,均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743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1453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其違規事實,堪予認定。則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有酒後駕車其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67條第2項、第68條之規定,吊銷受處分人所持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受處分人異議主張:伊須依賴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維持生計云云,不足作為本院撤銷原處分之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有酒後駕車其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裁處受處分人吊銷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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