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25號原告 王小珊 原告 陳威全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綠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豪 訴訟代理人 陳琇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