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438號
原告總統閣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信仲
訴訟代理人 吳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逸恩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最近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推選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及向區公所報備之文件,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