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43號上訴人即原告林艾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巧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具狀到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若受有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是上訴人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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