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易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73號上訴人 陳葉松興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法扶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陞題 (即 陳杰民 之繼承人)
陳陞文 (即陳杰民之繼承人)
陳陞琴 (即陳杰民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許文鳴 上開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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