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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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2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聲請傳訊二位證人,本院認確有再調查明瞭之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