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91號聲請人台北縣坪林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經核應徵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聲請程序費用,惟聲請人僅預納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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