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7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簡 辰宇
簡進貴 林美枝
一、債務人林美枝、 簡辰宇 、簡進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簡辰宇於民國94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簡進
貴、林美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1筆,共計新臺幣50萬8,111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3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簡辰宇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50萬8,11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簡進貴、林美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7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枝、簡│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08111│辰宇、簡進│7月01日起││八三│││元│貴││││└──┴───┴─────┴──────┴──────┴───────┘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枝、簡│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8111│辰宇、簡進│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貴│││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