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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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14號聲請人 張菊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高明淵 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高明淵為死亡宣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4月7日函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06年4月13日為寄存送達聲請人聲請狀上所載之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亦得就本件另行聲請,惟仍應繳納裁判費用,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