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8號上訴人即原告 范徽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邵蓓莉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肆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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