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告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建國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5日以民事減縮聲明狀減縮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參萬伍仟零柒拾元【計算公式:新臺幣43,478,515元+(美金1,797,726元×27.9=新臺幣50,156,555元)=93,635,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參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肆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尚欠新臺幣肆拾壹萬零陸佰零捌元【計算公式:新臺幣836,032元-新臺幣500元-新臺幣424,924元=新臺幣410,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