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22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國慶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22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