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756號原告廣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昭雄 律師
徐建光 律師被告甲○○
(即台南縣永康市戶政事務所)應受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貳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1年1月23日起至93年2月1日任職於原告公司,並擔任原告公司台南分公司主任,負責銷售貨物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因需款孔急,竟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2年8月23日起至93年1月底止於附表所示時間,連續將其向附表所示客戶所收取,用以支付原告公司貨款之現金或支票,而為其業務上所持有,屬原告公司所有之現金或支票,共計新台幣(下同)4,252,691元,未依規定繳回原告公司,據為己有,並經刑事判決,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侵權行為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餘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刑事判決一件為證,另被告所犯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自訴後,業經本院刑事庭94年度自緝字第12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7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查明屬實。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及證據作何答辯或陳述,綜上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按被告既侵占原告公司之貨款,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252,691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賠償之給付,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又無確定期限,且未約定利息,原告併請求所賠償之金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即無不合,併予准許。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陳志德附表:
┌─┬───┬────┬────┬──┬────┬───┬───┬────┐│編│客戶│收受│款項│款項│支票│付款│帳號│支票││號│名稱│日期│金額│種類│面額│銀行││號碼│├─┼───┼────┼────┼──┼────┼───┼───┼────┤│一│旺群食│九十二年│七萬零八│支票│七萬零八│彰化銀│033704│CG75994│││品行│十二月二│百三十元││百三十元│行嘉義│0823│25││││十六日││││分行│││├─┼───┼────┼────┼──┼────┼───┼───┼────┤│二│國盛食│九十二年│三萬四千│支票│三萬四千│不詳│不詳│不詳│││品公司│十月二十│四百二十││四百二十│││││││日│元││元││││├─┼───┼────┼────┼──┼────┼───┼───┼────┤│三│ 育松食 │九十三年│六千六百│現金│││││││品公司│一月間某│元│││││││││日│││││││├─┼───┼────┼────┼──┼────┼───┼───┼────┤│四│玉樺商│九十二年│三萬三千│支票│三萬三千│台南企│010000│0000000│││號│九月二日│五百元││五百元│銀關廟│050│││││││││分行│││├─┼───┼────┼────┼──┼────┼───┼───┼────┤│五│ 蔡記食 │九十二年│一萬六千│現金│││││││品行│十二月十│八百元│││││││││六日│││││││├─┼───┼────┼────┼──┼────┼───┼───┼────┤│六│瑩興企│九十二年│二萬一千│支票│二萬一千│彰化銀│961051│GF97987│││業商行│八月二十│三百二十││三百二十│行北嘉│136743│92││││三日│六元││六元│義分行│00││├─┼───┼────┼────┼──┼────┼───┼───┼────┤│七│紹貿企│九十二年│二十萬元│支票│二十萬元│合作金│008083│0000000│││業有限│十二月二││││庫北嘉│││││公司│十日││││義分行│││├─┼───┼────┼────┼──┼────┼───┼───┼────┤│八│藝都表│九十二年│一萬八千│現金│││││││演村│十二月二│元│││││││││十日│││││││├─┼───┼────┼────┼──┼────┼───┼───┼────┤│九│藝都表│九十三年│一萬八千│現金│││││││演村│一月間某│元│││││││││日│││││││├─┼───┼────┼────┼──┼────┼───┼───┼────┤│十│藝都表│九十三年│一萬八千│現金│││││││演村│一月間某│元│││││││││日│││││││├─┼───┼────┼────┼──┼────┼───┼───┼────┤│十│全買(│九十二年│八十四萬│支票│八十四萬│華南銀│60016-│0000000││一│股)公│十月十五│七千三百││七千三百│行嘉義│006363││││司│日│七十八元││七十八元│分行│││├─┼───┼────┼────┼──┼────┼───┼───┼────┤│十│全買(│九十二年│七十萬元│支票│七十萬元│華南銀│同上│0000000││二│股)公│十一月七││││行嘉義│││││司│日││││分行│││├─┼───┼────┼────┼──┼────┼───┼───┼────┤│十│全買(│九十二年│三十五萬│支票│三十五萬│華南銀│同上│0000000││三│股)公│十一月十│九千零四││九千零四│行嘉義│││││司│三日│十四元││十四元│分行│││├─┼───┼────┼────┼──┼────┼───┼───┼────┤│十│全買(│九十二年│八十萬零│支票│八十萬四│華南銀│同上│0000000││四│股)公│十二月十│四千六百││千六百六│行嘉義│││││司│五日│六十七元││十七元│分行│││├─┼───┼────┼────┼──┼────┼───┼───┼────┤│十│全買(│九十三年│一百一十│支票│一百一十│玉山銀│007143│0000000││五│股)公│一月十四│萬四千一││萬四千一│行嘉義│500620││││司│日│百二十六││百二十六│分行│1││││││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