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
莊惠琪 律師 何玉偵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上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年月日~B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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